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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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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

|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报告

  6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台《处分法》的重大意义

 《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

 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对公职人

 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

 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

  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关于《处分法》的十大问题解析

 《处分法》的核心观点是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随意处分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在调整公职人员服务意识,杜绝公务活动中的随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总之亮点很多,值得细品。主要有以下十大问题:

  (一)法律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与其他法规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

 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为全部失效。

  ” (三)“政务处分”与“处分”。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另外,《监察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光这一条中“公职人员”的含义就包括了所有监察对象,所以《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的“公职人员”含义也必须是所有监察对象,否则《监察法》本身内部条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这样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公职人员等同于监察对象

 就和《监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实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也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编制属性,在政务处分中做了区分,除了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外,对其他公职人员创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三种处分,这就能完美的对接《监察法》,对所有履行公职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

 (五)处分种类的变化。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于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么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事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那么对于事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还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并不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比如同是一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里又有好几级,具体是二十一级至十五级,降级就是保持一级主任科员不变,降里面的

 小级别,比如从十五级降到十六级,对被处分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撤职”处分,包含了撤实职和撤虚职,同时还要降里面的小级。担任行政实职的,先把实职撤掉,比如目前对应的是一级主任科员(十八级),给予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为二级主任科员(同时按规定降小级),甚至还可以断崖式下降到科员级。可见,“撤职”处分对被处分人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撤职”处分也被称为“重处分”。而原来事业编制的“降低岗位等级”,也是类似于“撤职”处分的效果,所以,事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的是“撤职”处分,而非“降级”处分。同时,事业人员的处分种类比原来要多,从警告到开除的六种都可以适用。

  (六)免予政务处分与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况,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规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决定的规定。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政务处分,或者因为法定的事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不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可以不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

 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式,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这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同时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之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不需要作出免于、不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这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七)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 号)规定:

 “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八)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十)关于兜底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

 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

  三、深入学习贯彻《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法作为重要内容,要带头维护处分法权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第一时间钻研弄懂,做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在学习中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增强贯彻落实处分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作为一线执纪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要结合《政务处分法》解读和说明性文章带着问题学,深入领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法律内容。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

 对违纪范畴的界定、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标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主动学。要坚持面向公职人员与面向社会公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所有公职人员通过学习,要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县上下要认真宣传好、实施好处分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2020 0 年脱贫攻坚成效巩固提升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 发〔20XX〕34 号)和《全县“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实施方案》(X 扶贫组发〔20XX〕2 号)要求,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问题导向,以“更严、更细、更实”的要求,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巩固提升行动,以“绣花”功夫和较真碰硬的工作作风,对 2014 年以来精准扶贫工作进行“全面体检”,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补齐脱贫攻坚工作短板,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全面巩固提升我镇脱贫攻坚工作水平和成效。

 二、行动内容

 本次行动主要对政策落实、贫困户基础信息、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贫困村户退出质量、干部结对帮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整改。

 (一)提升扶贫政策知晓率

 主要查贫困户对扶贫政策的了解程度。镇村干部、帮扶责任人要在学透吃透精准扶贫政策的基础上,进村入户向贫困群众面对面地进行讲解,深入宣传精准扶贫政策、贫困户认定条件与标准、政策落实的工作流程等知识,让贫困户熟悉政策,知晓办理程序。对关乎群众利益的危房改造、雨露计划、医疗救助、农村低保、金融扶贫、产业扶贫等,要多方位的进行有效宣传,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提升基础信息精准度

 1、对继续享受政策贫困户主要查家庭成员的基础信息是否准确,包括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在校生状态、各项逻辑关系、贫困户属性、致贫原因等信息;查贫困户的收入情况,包括收入明细、户认可度、是否达标等。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扶贫开发系统,真正做到各项指标数据真实精准且无漏项,逻辑关系前后对应,坚决杜绝错误数据重复出现,尽最大努力实现系统数据越来越精准。

 2、对脱贫不享受政策户主要查是否存在脱贫不稳定的情况;对其他相对贫困“边缘户”主要查是否存在应纳未纳的问题。

 (三)提升保障政策落实率

 主要查脱贫质量及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对收入不达标的要立即落实好有效措施,确保收入达标;对房屋不安全、家

 庭卫生脏乱差的,结合实施“洁居工程”,全面整改到位;查贫困户子女是否在校、是否落实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查贫困户是否参加医保、就医住院费用是否“一站式”结算到位,对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解决;对无安全饮水的千方百计落实到位;对无人照料、缺少基本生活用品、生活质量差的“老病残”特困群体,结合实施的“农村互助养老工程”,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农村“老病残”特困群体脱贫解困,过上有饭吃、有衣穿、有人管的生活。

 (四)提升贫困户对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主要查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的帮扶措施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简单的送米送面送油等过节式走访情况。督促帮扶责任人针对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因户制宜,精准制定发展产业、安排就业、兜底保障等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要力所能及的为贫困户帮办一些证件办理、政策咨询落实等“家事”、“琐事”,切实提高贫困户对帮扶和扶贫工作的满意度。

 (五)提升贫困村退出质量

 主要查 5 个省定贫困村的退出指标,重点是“五通十有”和村集体收入。以经管站账务为准,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要达到 3 万元以上,“五通十有”涉及的各行业部门要分别对 5个贫困村出具相关证明。

 (六)提升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一查项目实施程序。根据《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20XX〕61 号)和《潍坊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潍财农〔20XX〕11 号),对项目库建立、立项提报、审批备案、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报账、后续管护及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程序逐项查看档案,看项目立项是否科学,实施程序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录入系统的资料是否有漏项错项。

 二查项目运营维护情况。核实项目是否正常运转,看产权主体是否明晰、项目形成资产是否记入资产管理台账、村级资产是否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看项目资产管护水平,是否建立项目监管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管护责任。

 三查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核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看扶贫资金是否公告,是否严格执行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报账手续是否完备,单据是否合规;看资金拨付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滞留资金问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四查项目效益及分配情况。核实贫困人口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带动贫困群众就业、通过项目出售农产品增收情况,评估项目的投入产出比,综合评价项目是否达到实施方案设计效益。看项目产生收益是否已经分配,分配范围是否与实

 施方案一致,是否根据贫困人口情况实行差异化分配,收益方案更改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镇经管站和县级备案等。

 (七)提升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水平

 严格按照《临朐县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将贫困村、贫困户档案包括从精准识别、到精准帮扶、再到精准脱贫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实现“一户一档”“一村一档”,达到进馆要求。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培训阶段(20XX 年 3 月上旬)

 3 月上旬,召开动员会议,成立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领导小组、镇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督查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专门队伍。县扶贫办将安排专门力量赴我镇开展专题业务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 年 3 月 11 日—25 日)

 各社区各村要对照行动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列出具体责任人员和进度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逐村逐户逐项进行深入查摆,及时梳理汇总,能即时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不能即时整改的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并于 3 月 25 日前将自查表及问题台账报镇扶贫办。

 (三)集中整改阶段(20XX 年 3 月 26 日—4 月 30 日)

 进一步落实责任,迅速行动,集中开展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甄别,落实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

 人。做到每个问题都有解决方案、都有具体责任人。期间,镇督察组不定期到各村督查整改情况,县扶贫办将抽调各镇(街、园、区)扶贫办业务人员,分片区对各镇(街、园、区)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逐户核查,确保问题整改真正落实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XX 年 5 月 1 日—31 日)

 按照“带着问题查、盯着问题改”的要求,县扶贫办将组织对我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采取销号管理,直至一户不漏全部整改到位。集中整改基本结束后,我镇将启动扶贫档案整理工作,利用 2 个月的时间按照标准要求完成贫困户退出、贫困村退出、项目管理等档案整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是我镇脱贫攻坚任务基本完成后的一次全面检验。各社区各村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端正政治态度,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联动,集中人员、精力和时间,确保脱贫攻坚巩固提升行动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社区党总支书记作为此次巩固提升集中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加强指导督导,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逐村压实任务,落实责任。各结对帮扶干部要明确帮扶职责,密切与贫困户的联系

 与沟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升贫困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严格督查问责。要将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集中行动与“工作落实年”活动紧密结合,落实“严、细、实”的要求,针对问题和不足,研究有效措施,立查立改,不走过场。要严格督查,镇督查组将不定期对各项扶贫工作进行督查,县扶贫办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联合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搞形式走过场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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