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2024-05

当前位置: 网事范文网 > 作文大全 >

让法律成为虚拟财产的保护神

| 来源:网友投稿
        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一般被称为“虚拟财产”。 当前,盗游戏账号、盗网游装备、骗取虚拟货币等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许多游戏玩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严厉打击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已是刻不容缓。但是,现阶段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较为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那么,要如何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虚拟财产的“保护神”呢?本文就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准确定位以及对于虚拟财产法律应如何给予适当的保护进行了粗略的探讨,意欲为保护虚拟财产尽微薄之力。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能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以一定形式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它可被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很多文献仅将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宝物、ID、角色等指称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出于论述的方便。实际上,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多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社区中的以及其他虚拟财产等——均属于虚拟财产。这是一种广义说的立场。

        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法律地位不确定,关键在于对其本身属性的界定一直未有定论。综观有关文献,对该问题的探讨包括三层逻辑关联:一、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是决定我们对待网络虚拟财产的态度的基础;二、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这是决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保护方式的核心;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其在因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时确定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所谓“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能被法律评价、应当获得法律同等保护的价值的所有公私财物。有部分学者否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认为它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性和普遍的价值。但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决定:首先,虚拟财产的存在及其合法性是由网络世界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网络不仅是一个技术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概念。集信息技术系统、信息交往平台、新型经济模式和一种虚拟的社会文化生活空间等特质于一身的网络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可同步交换、多主体共享、可局域分割的沟通方式,从而也提供了一种冲破传统地域社区的通道,使人们有可能在网络之中生成一个与地理空间不同的网络空间,并最终形成一个特殊意义的社会共同体。网络社会实际上是随着虚拟性的现实成为维系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种新现实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其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生活的纬度和领域逐渐进入人类行动的整体系统之中,它与人们既存的满足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现实性的纬度和领域一起,构成了未来人类生活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真实”世界,成为人类新的行动空间和生存环境。虽然,人类面对网络社会还有很多盲区,但他们已经并且正在尽其可能地运用法律、行政、鼓励自律等多种手段像管理现实社会那样来管理网络社会。网络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天空之城”,人们在承认它的开放、平等、超时空性等特质的同时,也努力把那些能与现实社会发生互动的行为及存在纳入到现实视域之中。

        那么,对于从网络这一母体衍生出来的、毫无选择地继承了网络所有特质的、不可避免地具有了非物质性也即虚拟的存在方式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与现实的联接而被赋予现实的法律意义,就不足为奇了。其次,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了社会劳动,具有财产的价值属性。网络虚拟财产被创造或被获得以后,并没有停留在自我满足的层面上:运营商通过自己的经营操作与提供服务,将之作为赚取利润的工具;游戏玩家或帐户使用者通过使用该虚拟财产而获得娱乐的享受或实用的价值;同时,游戏玩家还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或交换自己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如此一来,虚拟财产不但被赋予使用价值,同时还具有交换价值,俨然成为一种商品。虽然有人以“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不能被称为‘财产’就在于其不具备绝对稀缺性”来质疑虚拟财产的“价值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部分虚拟财产没有进入交易流通的环节,或在目前不受鼓励,就否定大部分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的开放性与可复制性特征决定了虚拟财产之“绝对稀缺性”的缺失,但大多数虚拟财产都具有相对稀缺性,虚拟财产网络拍卖场的大量存在、现实中虚拟财产买进卖出的频繁发生、用户为虚拟财产一掷千金的投入与花费,都证明现实的供求法则在网络空间里同样有效,进而证明其价值的存在。 

      (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 

      虽然很多人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意义,但是对于其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的认识却千差万别。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说,主张将虚拟财产视作和“光、热、电”等类似的无形物来加以保护。 2、债权说,认为用户与运营商达成了一个游戏服务合同,因而用户对运营商可以主张债权。3、无形(体)财产说。该观点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一种全新的财产类型。 4、智力成果说。这种学说认为,虚拟环境中因为有了“玩家”的参与而有了人格和思想上的独创性,故应该属于智力成果。 5、物权债权双重属性说。该观点主张“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既有网络运营商的占有,又有网络用户的占有。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具有特殊的双重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其债权与物权状态的动态分布过程。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网络虚拟财产权。” 

      上述多样化的观点反映了在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连接的过程中我们所遭遇的又一大难题。如果将传统的民法理论僵硬地应用于网络虚拟财产,我们会发现,单一的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都存在无法解释的难点。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和完全的排他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即使在交付用户或玩家占有、使用之后,也无法脱离游戏商或网络服务商开发、经营的网络环境而存在;它被玩家或用户所享有,但也被服务器的拥有者所占有;虚拟财产存有期限性,而这个期限是长是短并不完全取决于玩家或用户的意志。而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的弊端则在于各自的片面性。主张债权说的人,只注意到虚拟财产的玩家或用户与游戏开发商、网络经营商之间的关系,却完全忽视了玩家与玩家、用户与用户之间可能产生的交易、赠与、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人为地限制了虚拟财产权利客体存在的范围。知识产权说将“智力创造”这一本来只存在于“游戏/网络开发商→虚拟财产”这一过程中的核心要素泛化至整个“游戏/网络开发商——虚拟财产——玩家或用户”的多重关系链中。事实上,很多玩家或用户在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和利用的过程中并无任何实质性知识产权价值的附加或增添。因此,知识产权说与债权说一样,无法全面地反映围绕虚拟财产而建立的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比较而言,无形财产说和物权债权双重属性说分别从静态与动态描述了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前者在既有的传统的财产理论都无法准确、全面地界定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的基础上,提出将之视为一种全新的财产类型,这样关于虚拟财产的理解就不会再陷入单纯物权理论或债权理论解释下的一些困境;后者与其说是在界定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本身,不如说是在将虚拟财产权利客体属性置身于不同的参照系统动态地进行考察。在参照系统中与不同的参照物相联系而生发出来的种种关系不等同于被参照物本身,但根据不同的参照系统,虚拟财产会呈现出种种不同的具体的属性:相对于网络服务运营商而言,通过付费、玩游戏或接受服务等方式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玩家或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以其为内容但又不局限于此的债权——要求对方提供服务;相对于其他网络玩家或用户,特定玩家或用户又享有对虚拟财产的绝对的、排他的物权,可以自由处分、要求他人不得侵害、平等交易等。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被看作一种新型财产,其上可同时并存多重权利客体属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 

      既然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非物质化的财产,能够作为一种私人财产而被拥有,那么,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便是:它归谁所有?有人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理由是: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归网络运营商所有,客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用户付出的金钱或劳动并不能成为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充分理由。因为用户金钱的付出换取仅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或者理解为用户租用运营商网络虚拟财产的租金。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物的一种,在发明、创造、研发与生产的阶段,由于其尚未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尚未有他人为其支付对价、进而对其主张独有的、排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便属于发明、创造、研发甚至是生产它的人。但一旦包含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游戏或其他形式的网络服务进入运营阶段,玩家或用户可以通过支付某种形式的对价、通过获得独一无二的帐户和密码而固定地、排他地行使其权利,我们便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移转。此时,虚拟财产应当归属特定的玩家或用户所有。

      首先,网络服务运营商与玩家或用户之间的确存在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是由于虚拟的网络本身也是一种虚拟财产,它属于通过获得域名、设置代码、对网络空间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使之成为“现实”存在、别人可以登录、浏览、使用的网络世界的网络服务运营商。考虑到其数字化编码的特性以及每一维度的网络空间都是独立存在的,网络游戏也可以被视为是多维的虚拟世界里一个个独立的网络空间。众多玩家或用户要么通过点击、要么通过获得帐户、密码而获得进入并使用不同虚拟空间的权利。这就在付费或支付相应对价的玩家或用户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确立服务合同关系。单就网络空间的使用而言,此合同关系即为满足。但对于需要借用网络空间来完成其他行为的人而言,该合同关系仅是其他网络社会关系生发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不能把建立使用网络空间的合同关系等同于该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又产生的其他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从虚拟财产的功能来看,其主要和基本的功能不在于表征合同,…从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看,其本身具有独立于合同的价值,将其仅仅看做合同关系的表征而忽视其本身的价值是不妥当的。”因此,网络服务运营商与玩家或用户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关系并不能阻碍玩家或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

      其次,玩家或用户所付出的金钱或劳动能否成为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理由?还是仅被视为是一种租金?前面说过,大多数玩家或用户通过付费或支付相应对价而获得进入并使用不同虚拟空间的权利,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性,有时接受服务就意味着获得虚拟财产,比如网络帐号、ID等。对于其他虚拟财产,玩家或用户的第一次付费仅是确立了服务关系,至于说玩家或用户在多长时间内接受这个服务、接受服务后做什么,就完全取决于玩家或用户,当然,玩家或用户必须遵守网络运营服务商确立的一系列规则。而后继的付费则由于两个“唯一性”的存在和玩家或用户实际付出的劳动而具有两个功能:维系服务关系的存在和实现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两个唯一性是玩家或用户进入并使用网络空间的通道——帐户和密码的唯一性和该帐户与密码所对应的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唯一性。唯一性意味着排他和独占,劳动意味着虚拟财产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的移转与财产价值的实现:首先是使虚拟财产从一种虚空的不会产生实际价值的智力成果性的财产真正市场化并成为有价值的能产生实际收益的物化财产;其次,实现了虚拟财产的增值或内在价值的外化与实现,对于由其增值的虚拟财产,其当然享有所有权。正如洛克所言,“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因为人们劳动的参与,使得自然物脱离了原来的自然状态,物的自然形态改变了,随之带来物的权利属性的改变。因此,我们可以说,玩家或用户持续性的付费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远远超出一种简单的服务合同关系,该付费和劳动也绝不能被简化为一种租金。

      当然,网络虚拟财产不可能脱离虚拟环境而存在,虚拟财产占有上的双重性决定了玩家或用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所有权除了具备排他性、相对永久性之外,还具有“虚拟财产权的行使须与特定的服务相结合”的性质。“因为游戏公司为权利人提供在线服务,是权利人对虚拟财产行使控制、使用、收益、处分的必要前提条件,没有游戏公司提供的在线服务,权利人就无法实现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这并不改变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游戏公司提供在线服务的意义仅在于使虚拟财产发挥其效用的虚拟空间和游戏环境持续存在。”因此,虚拟财产应属于玩家或用户所有。

        第二、我国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障碍 

        由于虚拟财产自身固有的网络虚拟性,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很大冲击,其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虚拟财产是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产物,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或者说是缺位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缺少立法支撑。

        二是虚拟财产证明及取证的困难性。出于网络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实名制等便于确定游戏玩家真实身份的措施很难在网络上真正实行,这就导致一旦发生了虚拟财产的纠纷,网络游戏玩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证明自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并要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身份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储于游戏运营商所控制的服务器上的一组组数据,游戏运营商出于成本考虑,要配合相关人员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也是相当困难的。 

        三是虚拟财产的价值不确定性。只有准确地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才能够对权益受到损害的虚拟财产所有人提供合理适当的救济。但由于虚拟财产的存在根源是变化反复无常的网络游戏世界,游戏的运营状况、运营时间、运营商成本以及游戏版本的更新等与虚拟财产的价值密切相关,都会影响其价值波动。可见,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很难准确把握其价值。  

        第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对策

        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财产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形式,根据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公平理念,虚拟财产应当获得与其他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当然,这里的“同等”并不是指完全相同,而是指虚拟财产应当获得凡是财产就应当获得的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同时应当依据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获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护。本文拟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眼,针对上述所析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中面临的相关法律障碍,提出如下相应对策。 

        (一)实体法层面的保护 

        1、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上物的范围加以保护 

        尽管虚拟财产类似于民法上的物,但与传统民法上的物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要通过立法如相关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使虚拟财产能够得到与传统财产相比的最起码的保护。

        2、通过合同法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 

        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之中,不能脱离网络单独存在,要始终处于网络游戏运营商保管中。网络游戏开发商或生产商、玩家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运营商依据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广大游戏开发商或生产商、游戏玩家提供约定的网络服务。可见,合同法也应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保护救济范围。鉴于我国法律界未对虚拟财产所有权权属进行统一界定,虚拟财产相关权利人虽然可以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属,但实践中的该网络服务合同通常为格式条款。而提供格式条款的网络运营商相对于游戏玩家而言,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财力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合同法上对虚拟财产的权属作统一规定,在游戏进入网络运营之前,虚拟财产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或生产商;进入网络运营后,网络运营商仅有相关保管和使用的权利,而所有权要么仍属于开发商或生产商,要么属于通过与开发商或生产商签订所有权转让的游戏玩家所有。 

        3、在刑法中增加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我国的台湾地区己经有了一些先进的经验。台湾的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新增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而新增的保护电磁一记录规定则明确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记录,致使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或并处二十万以下罚金。”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界认为,从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货币或虚拟装备的行为已经与窃取真实世界的财产一般,因此毫无疑问地可以以盗窃罪论处。

        客观地讲,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尽管主管部门如公安部网络犯罪监察局已经注意到此类案件的高发性,并意识到不及时处理可能诱发现实犯罪的潜在性危险因素,但缺乏理论先导性研讨的现状,使处理规则的确立举步维艰。 

        传统法律尤其是刑法体系相对于网络社会的滞后,导致对虚拟财产等网络空间的固有产物缺乏保护。在网络以及网络游戏与人们尤其是青少年一代的现实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这一无法回避的现实下,应在刑事立法中增设独立的刑法条款,增加应对虚拟空间中的违法犯罪的功能,以适应年轻一代对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要求。 

       (二)程序法层面的保护 

        1、建立虚拟财产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与电子证据保全 

        有关虚拟财产纠纷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易消失性、易改动性、多样性、分散性和连续性等电子证据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因网络游戏主要掌握在游戏运营的服务器商,导致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相关电子证据在分布上呈现出不均衡性特点;二是内容上没有严格的数字认证,即对于每一步的网络操作缺乏双方的认证,相关证据没有电子签名,造成了双方对于交易或操作的随意否认与互不认可;三是在数量上与网络使用者的技术密切相关,主要指如果双方的任一方使用了专用的电子证据取证软件,则在诉讼过程中就可以有更多的证据发挥作用。如果原告使用了系统信息记录软件把其丢失数据的时间和大致内容一记录下来就可以作为证明其财产被盗的有利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游戏玩家在主张其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并要求相关侵权人赔偿时就应负举证责任。但正是由于电子证据地位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易取得性,导致玩家背负了过重的举证责任。对于网络虚拟则一产纠纷,举证问题是玩家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首先要证明自己是争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如前所述,网络实名制并未在网络游戏中真正得以实行,游戏玩家对某项虚拟财产主张相关权利时,一般情况只有通过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主张。玩家在加入某款网络游戏时,都会拥有相应的静态用户名和密码。尽管此用户名和密码是非公开的,并且游戏运营商在注册时也要求游戏玩家填写相应的能够证实自己身份的资料,比如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具体地址等信息,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达到证明主体身份的目的,但是,大多数玩家在实践中都不会真实地填写自己的信息。这样,就达不到证实游戏玩家主体身份的目的。另外,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诸如盗号软件的黑客技术盛行并屡紧不绝,仅依靠用户名和密码时不足以保护游戏玩家的。其次,玩家在证明了自己时争议虚拟财产所有者或权利人的身份后,还要证明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这个问题也是非常棘手的,因为玩家在进行游戏过程中的所有数据资料都存储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出于保护网络安全的考虑,规定游戏运营商有保存相应记录以备有关机关查用外,并未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的举证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游戏玩家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不容易实现的。 

        由于网络传输中数字信息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使得网络证据难以即时取得、难以固定。这一特征成为影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诉讼的主要障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从这一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只确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对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制度未作任何相关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一规定对诉前证据的保全作了有限的确立,虚拟财产纠纷中,由于玩家的匿名性、电子证据的交易性,运营商保存交易数据有期限性等原因,导致虚拟财产纠纷的证据资料极易灭失和被修改。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相关证据必须建立完善的诉前、诉中保全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持,澄清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 

        为了解决传统取证方式难以适应网络取证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现行司法制度中“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可简化到类似现在游戏中的“存档”模式),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这将能有效地证明双方的真实身份,提交保管的数据的原始内容和提交时间等事实。法院查明纠纷有关事实时能有效避免无意义的争执,有效地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2、健全虚拟财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何方当事人来证明;二是证明何种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遵循法律和诉讼的公正及效率等价值,并且有助于实现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等法律目的、价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从罗马法沿袭下来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实际上指的是举证责任中的行为责任,即提出主张者应就其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该主张将不被法院所承认和接受,尤其是对主张者提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主张时,则更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正义要求。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单纯适用这一原则可能会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基于公平的考虑,各国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其他一些实体法中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诉讼中,传统的举证责任理分配原理并不能体现保护公民权利的实体正义理念。基于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如下区别,不能对其相关纠纷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一方面它在本质上只是一组数据,必须依附于网络游戏;另一方面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既没有也无法对该财产实际占有,必须将其存储在运营商处。服务商在网络游戏合同中,不但具备了经济、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经营中也起着操控全局的作用。可见,在网络游戏中,处于消费者地位的玩家,相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的情况,因为技术上与经验上的弱势,玩家根本无从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丢失是因为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还是因为服务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从而玩家就无法判断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于服务商的违约还是第三人的侵权所致。但由于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签订了相关协议,玩家往往将诉求本能地投向服务商。此时,根据公平理念,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并相应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相应的应该免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商承担的是一种类似于“过错推定”的责任。笔者建议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举证的分配,可以采取以下原则: 

        1.对涉及虚拟财产的诉讼,服务商应配合法院的取证的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

        2.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服务商否认的,由服务商负责举证;

        3.因虚拟财产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服务商的侵权诉讼,由服务商就其致使虚拟财产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1页  共1页

推荐访问:保护神 财产 虚拟 法律

最新推荐New Ranking

1结婚纪念日感言大全12篇

结婚纪念日感言大全第1、每一年的结婚纪念日,我都会感谢你,给我这份节日的权利,给你带来幸福和感动...

22023年小学二年级作文评语8篇

小学二年级作文评语第1、朴实自然的童心体现在文中,使文章散发着清新活泼的气息。2、这篇文章以具体...

3小组评语大全10篇

小组评语大全第1篇该同学在实习期间一贯积极主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掌握了工作的要...

42023年度工厂岗位职责大全

工厂岗位职责大全第1篇保证生产工艺满足工厂内生产的正常运行。进行工艺改进,实施工艺规程及ODS的标...

52023年度对员工评语大全(2023年)

对员工评语大全第1 工作认真刻苦,服务态度非常好,使经理在xxx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工作积极,热情周...

6小学六年级评语大全17篇(全文完整)

小学六年级评语大全第1、这学期,你的胆子大了,声音亮了,课堂回答问题的小手举得高了,这是多好的现...

72023年学生个人总结范本大全11篇(全文)

学生个人总结范文大全第1篇在思想方面,首先我端正了学习态度,认识到大学仍需付出极大的努力用功学习...

8保险承诺书范本大全(完整)

保险承诺书范文大全第1篇保险公司目标承诺书篇一:我是,请大家为我见证:作为团队的一名营销主管,我...

9小学生观后感作文23篇

小学生观后感作文第1篇一直以来,我对于漫威的电影都处在感官上的刺激阶段,对于它所要创造出来的宇宙...

102023年周总结范本大全23篇

周总结范文大全第1篇本人自xx入职公司以来,在营销管理中心市场部担任xx职务,主要负责市场研究方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