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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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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会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

|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工会是劳资关系的产物,它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针对当前存在的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工会组织行政化和老板化现象严重、工会缺乏独立性以及维权能力不足等问题,我国必须在诸多方面切实加强工会建设。首先,应推进各类工会组织的建立,尤其注重“质量建会”;其次,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再次,提升工会工作者的素质,强化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能力。

【关键词】工会建设 和谐劳资关系 构建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7.007

“资本是一种集中的社会力量,而工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资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公平的条件下缔结协议。”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认为,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是随着生产的集中和资本力量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以维护工人利益为主要职责的组织形式。面对强势资本,劳动者只有通过自身的组织和联合才有力量。因此可以说,工会从诞生之日起,它的本职工作就是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工会的职能和地位,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丰富了工会工作的内容,赋予了工会组织广泛的权利和重大职责,为工会组织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工会组织行政化和老板化现象严重、工会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使得工会在企业层面很难平衡劳资关系,无法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加快工会自身改革,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增强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能力,使之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推进各类工会组织的建立,注重“质量建会”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产物,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而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把广大劳动者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是增强工会组织活力和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作用的前提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基层工会组织数达266.5万个,工会会员达2.8亿人①。但是,工会数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工会作用的加强。在我国各类企业组建工会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来推动工会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参会积极性不高、入会率偏低。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私企职工的入会率只达33%左右②,工会模式单一,甚至存在着大量的数字工会、形式工会、影子工会,工会组织难以有效发挥其维权职能。总之,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形式、数量建会与质量建会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工会组织存在名义上与本质上有名无实的矛盾。

所以,在今后工会组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促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和普及,实现工会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另一方面,要把工会的数量与质量统一起来,尤其要重视“质量建会”。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建会原则。所谓“自上而下”,就是指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并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由企业主动组建工会。在“强资本弱劳动”的局面下,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工会组建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大大缩短企业工会的组建时间,尽快地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创造基本条件。但单纯的“自上而下”的建会方式容易导致工会形式化、依附性强、缺乏群众基础和维权能力弱等“先天不足”。因此,“自上而下”必须与“自下而上”的建会方式相结合。所谓“自下而上”,就是以群众的觉悟和要求为基础,通过自发地组建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工会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工人群众了解工会、支持工会、参加工会,这样才能把工人群众发动和组织起来,增强工会的群众基础。

其次,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工会影响,增强工会的认同感和吸引力。一方面,广泛的宣传教育能够转变企业主对工会的反感甚至敌视态度,使他们认识到,工会并非处于企业的对立面,工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从根本上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正如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浙江森马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南云所说:“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才能真正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工会在谋求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③另一方面,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能够加深职工对工会的了解。当然,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只有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能够挺身而出切实维权,才能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认识并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就是自己的家”,才能增强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

再次,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创造灵活多样的工会组建模式。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政府及各级总工会要制定带有共性的指导性意见供企业工会参考,以保证建会工作的规范化操作。但也不能不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搞运动的方式“一刀切”“大呼隆”,造成工会模式的“单一化”。政府及各级总工会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会模式,比如对于一些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的私营企业,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工会、联合工会。另外也可建立一些市场工会、产业工会、项目工程工会,还有社区工会、乡镇工会、工业园区工会等等。同时,也可以成立行业联合工会和地区联合工会。总之,通过大力推进工会的组建工作,争取实现工会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把工人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增强工会的群众性和广泛性,扩大工会规模,增强工会实力。

改革工会体制,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关于我国工会的角色定位。2008年《中国工会章程》(修改)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13年通过的新《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再次肯定了工会的角色定位,即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由此可见,我国工会所扮演的法定角色是双重的:一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目前,在我国学界和实践部门都存在着对工会双重角色的分歧和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工会是否应当承担起党联系职工群众的作用,甚至有些观点认为可以像西方国家那样,建立独立工会,才能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维护工人的权益。我国工会的角色到底应如何定位?这是工会在发挥作用和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弄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为保证我国工会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工人阶级整体利益的实现,工会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知道,任何工会的产生和发展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制度条件,同样,工会的角色定位也必须与其产生发展的社会制度条件相吻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工会领导人访华团时曾说:“由于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所以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工人在中国的社会地位,中国工会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它的社会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比美国工会可能更大一点。”④邓小平的话表明,我国工会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本质不同,这是由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工人阶级的地位和权利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而工会作为包括全体职工在内的群众性组织,只有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更好地维护工人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我国政治上独立于党的工会是不可取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根本政治原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工会工作才能方向明确、不走偏路,才能做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工人阶级应永远保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一优良传统。”⑤

第二,中国工会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阶段,随着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矛盾冲突日益凸现,劳资纠纷日益加剧,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定位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实际水平所决定的。而只要存在私有制经济,必然会产生劳动与资本、工资与利润的对立。因此,保持工会的独立性对维护工人权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和保持工会自身的独立性是可以统一的,工会的独立性与独立工会有着本质区别。独立工会讲的是政治独立,而工会的独立性则更多是从工会的具体工作出发,表现为工会在社会活动中的自主性。

总之,我国各级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既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能是能够统一的。

我国工会角色定位的现状是独立性缺失。我国颁布的《工会章程》《工会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各级工会应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见,独立自主地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角色定位。但这些法律规定的“独立自主”目前还只是我国工会的“应然”角色,现实状况是,在各类企业中都存在严重的工会独立性缺失的问题。当前我国工会独立性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工会组织工作中对党政部门的依赖性太强,有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就工会组织的性质来讲,应该是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但由于我国现行工会组织运行模式源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至今其组织结构和行为方式都要受党政部门政策目标的限制和影响。很多情况下,一些基层工会没有以独立的组织形式出现,反而配合党政部门来开展工作,忽略了自己的工作重点。另外,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由人事部经理兼任,而有些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则由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兼任。不管哪类企业,工会的领导人员都或多或少地承担着企业管理者的行政职责。由于工会领导同时又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便成为企业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工会实际上由企业主(公司)控制。一旦发生劳资纠纷、矛盾冲突时,工会也就难以独立有效地行使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

第二,企业工会未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按法律规定,组织工会的主体应该是劳动者、工人自己,而实际上目前企业工会组建的主体却是党和政府、上级工会,甚至是企业主,劳动者基本没有组建工会和选举工会领导人的权利。工会的组建和工会领导的产生更多是实行委任制而非选举制,通常情况是企业工会由上级工会派员组建或由企业任命,甚至是直接由企业主“钦定”。⑥这种工会组建过程与劳动者没有直接关系的状况,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民主权利的侵犯和剥夺,也势必会弱化职工入会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这种状况也决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难以真正向会员负责,而只能向委派他们的上级、向企业老板负责。在工人采取集体行动后,一些工会主席不但不能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代言人”,反而成为老板的附庸。

第三,企业工会缺乏财政上的独立性。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的经费除了会员所交会费以外,主要来自于企业按全部职工每月工资总额的2%拨付的经费,此条法律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工会经费的来源。但实际上,由于工会在经济上依赖于企业,必然会导致工会在很多方面听命于企业,而丧失自身的独立性,可谓是“端谁的碗,服谁的管”。试问一个连领导成员的工资都要由资方支付的工会组织,怎能在劳资纠纷冲突中真正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敢于同用人单位博弈,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权呢?

总之,由于组织隶属关系、人事安排、经费来源等方面缺乏独立性,工会的角色和地位发生变异,无论相对于政府,还是相对于企业,工会都存在很大程度的依赖性,某些企业工会组织甚至形同虚设,难以独立有效地行使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

深化工会制度改革,增强工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面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劳资关系严重失衡的格局,劳动者的个人力量无法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益。相对于资本而言,工人的力量在于工人之间的联合与组织,因此独立的、作用强大的工会组织是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那么,如何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

第一,改革工会的组织管理体制和干部选任体制。我国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在政治上需要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管理体制上需要接受上级工会的工作指导。此外,工会与政府部门及企业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政府和企业对工会过多的介入与干预,保持工会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工会干部的任命体制方面,要采取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由职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投票的方式,直接选出他们信任的职工代表作为工会干部。同时,职工也应拥有对工会干部的罢免权,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尽责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干部,职工可依照相关程序予以罢免。这是职工的法定权力,同时也可以强化工会干部的责任感,促进工会干部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推进工会成员的职业化。当前我国企业工会成员大都是非职业化的,也就是说他们基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会的组成人员,同时还是企业管理人员,或兼有其他职业,工会工作只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些工会成员在履职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往往不能尽职尽责地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替工人讲话,不能专注于维护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站在雇主一方,做出损害工人群众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工会成员的非职业化会使工会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工会成员的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履行其职能。所以,要增强工会独立性和代表性,当务之急就是推进工会成员的职业化。所谓工会成员职业化,是指工会成员在企业没有行政兼职和领取工资报酬,与企业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经济依赖关系,他们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具备履行工会职责所必需的能力和素质,并以工会工作为职业。只有推进工会成员的职业化,实现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才能使工会有重要的组织基础,才能够保证工会独立于管理方,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与管理方(资方)博弈,尽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改革现有工会资金渠道,保障工会经费来源的独立性。我国工会之所以独立性不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只有经济上获得独立,工会才能摆脱企业及老板的限制和操控,敢于理直气壮地为劳动者维权。纵观其他国家的情况,工会经费的来源除了会员所缴会费之外,还包括工会举办的匿名捐款,但一般都会避免雇主对工会给予经济资助。因此,要增强我国工会的独立性,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工会资金渠道,实现工会经费来源的独立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由上级工会负担,或由上级工会将职工、企业应上缴的工会费收缴汇总成基层工会的工资基金,并发放给基层工会,从而摆脱基层工会在经济上对企业的依赖,增强其独立性。

强化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能力

列宁曾经指出,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劳动者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我国《工会法》也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主要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也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国家法定的职工维权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只有切实加强自身维权能力建设,才能扎实有效地开展维权工作,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工会独立性缺失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职能缺位和能力丧失。许多企业领导将工会看作企业党组织的一个部门,工会的主要工作是要配合企业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权只是工会在完成企业党组织分派的工作之后的任务。企业主则视工会为自己的一个部门,对工会工作横加干涉。甚至不少工会的职能仅仅局限于“娱乐工会”“福利工会”,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却不断弱化,甚至丧失,结果导致在我国日趋紧张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对本应代表自己权益的工会组织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有46%的劳动者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工会的工作,近些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50%以上。⑦因此,在我国劳资关系不断失衡的今天,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且刻不容缓。

加强工会工作者的素质建设。在维权工作实践中,维权能力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所以,工会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首先,要提高工会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方针政策,树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观念;其次,要着重提高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素质,学习和精通《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有关职工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提高工会干部组织和动员职工的能力、集体谈判与协商的能力、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的能力、工作创新能力等等;再次,要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工会专家,从增强工会维权工作专业性的角度考虑,注重工会干部专业配置的合理性,使工会领导班子形成各有专长、彼此互补的素质结构。

强化对基层工会干部维权的保护机制。工会干部要敢于维权,敢于为职工的利益伸张正义,这是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对工会工作忠于职守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工会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面对劳资矛盾纠纷日益加剧、基层工会干部维权更加艰难的局面,如果不能对基层工会干部的维权行为给予有效的保护,基层工会维权的困难将会成为制约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的瓶颈。比如,私营企业主掌握着工会的人事任免,包括工会主席的任命,一旦工会干部维权触犯了企业的利益,工会干部很可能会受到企业的打击报复,甚至被解除职务和劳动关系。如2004年8月,北京日资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因替职工维权,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⑧类似事件表明,工会干部不但保护不了职工的权益,甚至连自己的饭碗也保不住。“我维护职工的权益,谁维护我的权益”,这足以说明一些基层工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在维权过程中所处的尴尬境地,也说明了基层工会干部难以履行职责的症结所在。因此,如何加强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建设,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可以与企业签订有关工会干部特殊利益保护的协议;筹措维权保障金;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工会与人大、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等。⑨在对工会干部实行有效保护的同时,也要相应地加强对工会干部履职行为的约束力,对没有履行维权义务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会干部,要做出相应的处理,实现工会干部的可进可退,使工会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和合理。

坚持依法维权。工会干部不仅要敢于维权,还要善于维权,而善于维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要坚持依法维权。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级工会总是习惯于用行政化的思维方式来维护职工权益,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是不相符的。《工会法》等相关法规保障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并极大地增强了工会代表职工与资方谈判、为职工维权的力量。但工会的维权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要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权益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采取的手段也要合乎法律,如果手段不合法,即使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其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工会应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提高依法维权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开展维权活动,这是工会加强维权能力建设的一个重点。要充分掌握和正确运用《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采取有效措施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逐步使维权走向法制化、理性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劳资关系研究”的成果,项目批准号:10BKS023)

注释

张亚等:《论和谐劳资关系构建中的工会转型》,《赤峰学院学报》,2014年第11期。

《劳动关系和谐能促进企业发展》,中工网,2008年10月18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邓小平论工人阶级与工会》,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

《习近平在同中华总工会第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新华网,2013年10月23日。

陈仁寿:《试论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资关系之构建》,《学术交流》,2013年第6期。

郭爱萍:《劳资关系与工会维权的困境分析》,《求实》,2008年第12期。

陈宏寿:《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的若干思考》,《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责 编(见习)∕戴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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