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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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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同龢《行政法》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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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清光绪朝戊戌科状元夏同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状元身份留学日本的留学生,是中国行政法历史上最早编写《行政法》的法学家之一;他同时也是出色的法学教育家,广东法政学堂的创办者;还是中华民国国会众议院议员,宪法起草委员会理事,参与了《天坛宪法》的起草;既任过多个行政职务,还是很有才能的社会活动家。但他留给后世最有意义的是他编写的《行政法》,该《行政法》无论从编写水平、出版的时间还是其内容的丰富详实方面,都无庸置疑地确立了他作为中国行政法历史上的先驱者的地位。

关键词: 夏同龢 状元 法学家 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K8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12)02-114-120

一、导语

百年前的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叶,是中国近代史上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社会急剧变革的重要历史转折时期。这一时期,以立宪派、革命派为代表的各种政治势力与封建清王朝的斗争异常激烈。一八九五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派发动的“广州起义”、一八九八年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人士依靠清光绪皇帝发动的戊戌变法维新运动、以及一九○四年在中国领土旅顺口展开的日俄战争、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辛亥革命等等,都在这一时期先后暴发。生活在这一重要历史转折时期的晚清戊戌状元夏同龢,经历了清末封建王朝和民国初年共和制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夏同龢有着双重的特殊身份:他既是清光绪朝戊戌(一八九八年)科状元、翰林院修撰,又是辛亥革命以后进入中华民国的国会众议院众议员、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理事。在封建清王朝末期(一九○四年),夏同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以状元身份留学日本法政大学的官派留学生。他与留学日本的留学生们开启了从日本系统引进西方法学的先河。根据夏同龢《行政法》书末所附《政法粹编科目》得知,清朝末年留学日本的二十三名留学生共同编写了二十二种法学著作丛书。第一本《法学通论》为杨度所编,第二本《国法学》为罗杰所编,第三本《行政法》即为夏同龢所编,……这二十二种法学著作丛书,于清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公元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日本明治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在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用汉字出版发行。夏同龢是近代中国最早编着出版发行《行政法》的法学家之一。夏同龢编着的《行政法》在日本出版发行之后,在中国本土没有再版发行。在纪念辛亥革命百年之际,我们点校出版百年前中国第一位状元留学生、法学家夏同龢唯一传世的早期法学著作《行政法》,对于研究我国行政法及其百年发展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夏同龢身世简介

贵州省政协《贵州文史资料选辑》第三十三辑所刊载夏同龢之孙夏允仁《夏同龢传略》记曰:“夏同龢,字用卿,清同治七年(一八六八)出生于书香官宦之家,自幼聪慧,智力超群,常与学侣赛读《三字经》、《百家姓》、《幼学琼林》,青少年时已通读《四书》《五经》”。其出生地时为贵州省都匀府麻哈州贤昌乡高枧村(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贤昌乡高枧村)。夏同龢先祖自明朝初年(一三八九)由上元随戍黔滇之军来到贵州,后定居都匀府麻哈州高枧堡,授卫指挥世袭,迄今已有六百二十余年。夏同龢的高祖父夏鸿时为清嘉庆举人,曾任贵州省印江县教谕、陜西省石泉县、洛川县知县。其父夏源为贡生,历任云南、四川等地官职,以知府分任四川补用加道衔。夏同龢自幼随父游学于西南。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夏同龢以麻哈州学附生参加贵州乡试中举,乡试座师为光绪十八年(一八九二)壬辰科状元刘福姚。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夏同龢进京会试,座师为咸丰九年(一八五九)已末科状元、户部尚书、光绪皇帝的老师孙家鼐。六月九日,光绪皇帝在保和殿亲自主持殿试,夏同龢金榜夺魁,被光绪皇帝钦点为戊戌科状元,成为了贵州历史上的第二名状元(此之前的状元是光绪十二年丙戌科状元赵以炯,贵阳青岩人),授翰林院修撰。光绪二十八年(一九○二)夏同龢出任湖南乡试副主考。光绪三十年四月(一九○四)夏同龢被官派到日本法政大学留学法政,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状元留学生。毕业前夕,夏同龢完成了《行政法》一书的编着,于光绪三十一年(一九○五)底回国。

同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和提督学政于式枚联衔上奏,清廷批准设立广东法政学堂。这是继直隶法政学堂之后中国近代创办的又一所早期法政学堂,后改为广东省立法科大学、广东大学、中山大学。岑、于二人在奏折中奏报夏同龢出任广东法政学堂的监督。夏同龢担任广东法政学堂监督六年间(一九○六至一九一二),聘用了朱执信、古应芬等一批留学日本的同盟会会员执教,向学员传播法政理念和革命思想,培养大批法学英才,如邹鲁、卢尧、吴英华等。夏同龢在广东还兼任两广师范学堂监督、广东地方自治讲习所所长,尽心开展法政教育、师范教育。一九一三年春,中华民国政府在全国开展宪政竞选活动,贵州省都匀府选举夏同龢为代表,使夏同龢成为贵州省推荐当选的国会众议院议员,宪法起草委员会理事,参与起草《天坛宪法草案》。一九一四年国会众议院解散后,夏同龢历任政事堂佥事、知事试验委员会委员,湖南都督府高等顾问、湖南税务厅筹备处处长、法制局佥事等职。一九一七至一九一九年出任江西省实业厅厅长。一九二四年夏同龢应佛教高僧释太虚之邀,与梁启超等社会名流在北京成立世界佛教联合大会。一九二五年夏同龢病逝于北京劈柴胡同家中,享年五十七岁。

纵观夏同龢的一生,我们可以初步总结他的六个身份定位:(l)清光绪朝戊戌状元;(2)中国第一位状元留学生;(3)有法学著作传世的法学家;(4)创办广东法政学堂,师范学堂培养法学,师范英才的教育家;(5)民国议员;(6)社会活动家。夏同龢以上六个方面的身份与特殊业绩,都值得后人深入研究。贵州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今年七月在凯里市成立夏同龢状元研究会,组织专家开展研究。笔者在夏同龢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发表《开展夏同龢研究的几点思考及建议》一文,填词《浪淘沙.行呤戊戌状元夏同龢状元故里》曰:

高枧小山村,玉润金盆,狮山锦绣灿星辰。麻哈人文薪火旺,灵杰繁殷。

乡举卓超群,殿试皇门,状元高中宇天闻!留学东洋参议政,今古同钦!

贵州省内贸学校高级讲师赵青、钟庆今年在贵州省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戊戌状元夏同龢》一书。我们本次根据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所藏夏同龢唯一传世的法学著作《行政法》进行点校,亦是开展夏同龢研究的滥觞之一。

三、夏同龢留学日本之动机管窥

十九世纪中期以降,英国对华发动的鸦片战争、英法俄美等西方列强屡屡侵华导致清朝丧权辱国的重创、日本对华发动的甲午战争、日本在中国旅顺口战胜沙俄军队而对华造成的破坏影响,以及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日益强胜发展等等,与晩清朝廷的闭关保守、落后挨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反差。晩清朝廷在国人的谴责声中,不得不寻觅一些新的救国之策。一八九八年的戊戌变法维新运动以及遴选官派留学生赴欧美、日本留学,培养干练之才回国以供朝廷治国之用,就是其中的一些救国举措。经晚清在日本留学的曹汝霖、范源濓与日本法政大学校长梅谦次郎商议,并通过清廷驻日本公使杨枢上报清廷和日本政府文部省批准,同意在日本法政大学为中国官派留学生开设法政速成科。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第一期于一九○四年五月七日在东京开学,共招收清廷遴选的九十四名官派留学生。戊戌科状元夏同龢就是该期的一名留学生。日本学者实藤惠秀在其《中国留学日本史》一书中说:

日本法政大学的法政速成科,学期为一年,各种讲议都由中国人传译。教师和学生都非常用功,故有连暑假也不休息的学习风气。该速成科的学生,都是在本国有学问基础的人,具有进士出生的人也很多,其中甚至有状元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在入法政大学速成科以前,已在中国考取了进士,故虽然是短期,但其成绩却是意外的良好,比三年制的正科生更为优异。

状元留学生夏同龢放弃了在国内的高官厚禄不享而前往日本留学法政。他在其《行政法·序言》中说:

曩者,俄人因攫取吾满州土壤之权利,与日本构兵,屡战輙败。虎狼方争食而闘,无暇图我。吾甚惜国家处此竞争剧烈之世,孟子所谓间暇明其政刑之时,不易得也。于是拂衣渡东海、将视察日本之所以为治且强者,取以为吾国法。入其疆,则见其士竞于学,兵娴于伍,农服于畴,工居于肆,商贾安于市,井然莫敢紊,帖然莫敢不服也。夫强敌在前,日夜发兵转饟,不绝于道,执政者从容指挥,国民奉法惟谨,若驭六马,动履轨涂,无奔踶覆败之患。此足知法制之基本安固,而政策因应得宜,其明效大验,诚可覩矣。旣而至东都,入法政大学。

由此可见,夏同龢留学日本的动机、目的十分明确。他认为法政对治理国家极为重要:“世界各强国旣确立宪法,举朝野上下莫不殚精合虑,蕲充实行政学而革新其法,以臻美备,盖百数十年于兹矣。”一九○五年七月三十日夏同龢接受日本《法律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使法政思想普及于国民则国力强。”所以夏同龢在整个留学过程中废寝忘食,勤奋攻读,学业精进,力求学成归来报效国家。他认为学习研究行政学与行政法学必须专精,要不断与时俱进。“复精研行政法学,以审定其组织机闗实施作用,与维持监督之法规,勿因循而后时,勿苟且急遽而滋弊。”“夫研求行政学与行政法学之道,如何?惟在以他国与吾国之行政法比附之、变通之而已。”从上述引证分析可知,西方列强侵略欺辱的威胁,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强盛发展等等,迫使晚清朝廷遴选官派留学生前往日本留学。夏同龢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拂衣渡东海,将视察日本之所以为治且强者,取以为吾国法”这就是夏同龢留学日本学习法政的动机和目的。

四、夏同龢《行政法》与曹履贞《行政法》比较

华东政法学院何勤华先生在《政治与法律》二○○四年第二期“法制史研究”专栏发表《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一文认为,“曹履贞编辑的《行政法》一书,是中国最早引入的日本行政法著作。”俞江先生二○○八年一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一书,专门研究清末民初的法律问题,专门列有“清末至民国法学家人名简录,”但全书只字末提夏同龢及其《行政法》一书。可见法学家夏同龢及其《行政法》一书在中国近代法学史上是被遗忘了。初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夏同龢《行政法》只是一九○五年在日本出版,而未在中国本土再版发行,因而能读到夏氏《行政法》一书的现当代学人极少,故此之前基本无人论及。

夏同龢和曹履贞都是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第一期的同学。贵州夏同龢是状元留学生,湖北曹履贞是举人留学生。赴日本学习法政的中国留学生,在日本出版的法政丛书有两个:一为《政法粹编》,一为《法政丛编》。在《政法粹编》中,夏同龢编着的《行政法》列为第三种,曹履贞编辑的《国际私法》列为第十七种。在《法政丛编》中,曹履贞编译的《行政法》列为第三种。《政法粹编》和《法政丛编》都于清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日本明治三十八年八月廿九日)由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出版发行。可见夏同龢《行政法》和曹履贞二书都是中国留学日本的法学家于日本编写出版的最早的行政法著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夏书与曹书所不同者主要有以下三点:

1、夏书和曹书虽然都于一九○五年在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出版发行,但是夏书未在中国本土再版发行;而曹书则于清光绪三十二年(一九○六年)九月十五日在湖北法政编辑社出版发行,且在日本清国留学生会馆和中国本土各大书市发卖,所以夏书不如曹书的流行面大,也不如曹书的读者群多。

2、夏书有《例言》和《序言》,其留学动机和编着《行政法》的功用目的十分明确,见上节内容,兹不赘言。而曹书只有《例言》,没有《序言》,所以曹氏《行政法》的编译功用、目的不如夏书清楚。曹氏仅在《行政法例言》之末说:“吾国无行政之成书。其有论者,不过一二贤能,就已所阅历者,叙述一二。又或名臣巨勋,身后之奏议,裒然成集。求其会通国体、政体,明述内外法制,使人一见可晓者,绝不可得。自今以后,应研究之。顾兹事体大,非菲才所能办。望同志有以教之。”

3、夏书是根据日本法政大学导师清水澄博士所讲授的《行政法》,参考导师笕克彦博士《行政法原论大意》、冈实学士《行政法论》、美浓部达吉《行政法总论》、上杉慎吉《行政法原论》、富冈康郎《行政法理研究书》、小原新《行政法总论》、穗积八束《行政法大意》诸书,消化吸收,博采众长,综合提炼,又在考察日本社会行政法、宪法实施的基础之上,形成己见而编着成书的,充分体现了夏同龢高超的编著。全书内容丰富,共三百零四页,字数超过十六万字。而曹书《例言》曰:“本编为法学博士清水澄先生所讲,而行政上事,范围甚广,博士先生因时日促迫,所讲甚略。今参以法学学士松元顺吉《讲议》,始略具大体焉。”故而曹书主要为译编,全书只有七十五页,内容文字都不如夏书丰富。兹谨举曹书“第八编·外务行政、第九编·司法行政”为例以比较之:

外务事件,在行政法上,为最简单之事。大致为保护本国臣民之旅行于外国者,第一谋商业之发达,以浚我财源。又考查外国工商品之程度,报告内国,以资鉴照。又窥何物足供外人之欲而投之,而扩张利权。其次,则维持我国人在外之安宁,不使受人侵害。如有事故,可得公平处理。又本国人船舶,出入于彼通商口岸,皆须登记。其有海中遭难,船舶漂流入口者,极救之。有失穷困不能归国者,设法安置之。凡此一切,负其责者,厥维领事。至于公使,则所统任为国际一切重大之事,不在此范围内,而此处保护一切之义务,亦为公使职权内之一部分。外务行政之最高机关,为外务大臣,其次为公使,其专责成为领事。领事之资格,前二编中已论之。至领事所职之事,如前段所论外,如本国人游历外国,而失其护照者,领事可以查实补给之,又必备记名薄。本国人来去皆载之。本国人在外国,生子及结婚者,领事司其身份登录事。又如征名时,本国人在外国者,由领事召之。应为兵者,即须送回。其有请求犹豫者,必呈书于领事,申明理由,领事署名寄回,乃许其犹豫。所以必须领事署名者,证明其在外国也。其有在外国,为败坏名誉之事者,可由领事逐回。其死于外国而有财产者,如何搬尸,如何相续,均以领事为凭证。其有争端,可以和解之。其有船员逃走者,领事可为之设法追捕。以上所言,皆平等国之口岸所设之领事。若有领事裁判之处,则其权较大;其事愈多,其职务亦更重。

曹书此“第八编·外务行政”仅五百二十五字;而夏书下卷“第二编·外务行政”则下含二章四节,计三千四百四十字。读者自可比较其内容详略优劣,此不赘言。

曹书“第九编·司法行政”曰:

此在行政上,为一大事件。但裁判专科、监狱专科,皆已详说,可不待论。其有宜知者,则裁判官之如何判决,法律之如何适用,皆不属于行政范围内。司法行政,所可言者,裁判所之设置,裁判官之升降,及公证人、执达吏、辩护士之监督,裁判所内之形式;监督、裁判之执行,则属之司法行政。欲究其详,应于各专科求之。

曹书此“第九编·司法行政”仅一百二十二字;而夏书下卷“第三编·司法行政”则下含四章九节,共计四千七百一十九字。读者亦自可比较其内容详略优劣,此不赘言。

夏同龢、曹履贞都是中国留学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第一期的同班同学。作为中国近代早期的法学家,夏同龢、曹履贞二人的这两部《行政法》著作,都传播介绍了日本和欧美行政法理论知识、行政法律规章及社会实践事例,都影响和启迪了中国晚清、民国以降行政法法律规章的制定、实施和行政法理论的研究与传播,所以都是值得珍视、值得研究的两本最早的行政法著作。

五、夏同龢《行政法》内容简要评析

夏同龢的《行政法》分上卷和下卷。上卷之前有“序言”和“凡例”。在序言之末,夏同龢曰:“光绪三十一年十月朔日,黔阳夏同龢自识于日本江户。”而该书末之版权页署出版时间为:“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廿九日发行。”对比研究可知夏同龢的《序言》是书稿排印以后补写的。对夏同龢《行政法》的评析,需把握中国近代、现代行政法学发展脉络,才便于对比分析。

(一)中国近代、现代行政法学发展脉络概览

清王朝末期,内忧外患,为寻找治国良策和迫于内外政治压力,清廷提出仿行宪政,并于光绪三十四年(一九○八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其内容基本抄自一八九八年日本《宪法》。中国近代行政法最初也诞生在这一时期,至今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其行政法体系、概念、内容多是从欧洲和日本引进,而日本行政法及行政法学是其重要渊源。夏同龢《行政法》、曹履贞《行政法》就是这一时期行政法著作的典型代表,夏同龢《行政法》则是由中国人编写的最早也是最完整的行政法学著作之一。最具时代特征的是由(日本)织田万着,李秀清、王沛点校的《清国行政法》等。清末,受过日本教育的中国法学者先后登台执教。行政法被列为一些大学法政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法科较为兴盛,行政法体系逐渐形成。

中华民国(1912-1949),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代封建王朝以后,以孙中山先生为临时大总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于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在南京成立,史称南京临时政府。在它存在的短短3个月内,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许多巩固民主共和制度、保障人权、发展资本主义和改革封建恶习的法律、法令。宪法、行政法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南京府官制》等。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于一九一二年四月在北京建立了北洋政府,直至一九二八年六月才以北伐军的胜利宣告结束。北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主要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史称《天坛宪法》)、《暂行新刑律》、《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民律草案》等。一九二七年蒋介石公开叛变革命后,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国民党在南京建立了国民党政府,至一九四九年被人民革命所推翻。国民党政府为了维护有利于地主、买办和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推行独裁、内战和卖国的政策,不断强化其司法镇压机器,立法活动异常频繁,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民商法》、《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刑法》、《维持治安紧急办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空白阶段(1949-l978)。这三十年期间,全国几乎没有出版过一部行政法学教科书或行政法专门著作,也几乎没有一所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开设过中国的行政法学专门课程。

创建阶段(l978-l985)。20世纪80年代初,司法部组建的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部分高校行政法学者,编写了新中国第一本行政法学教科书《行政法概要》。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在全国展开,行政法学学科在我国正式建立。

全面发展阶段(l985-l989)。行政法著述已达到几十种之多,各高等院校法律院系都开设行政法课,一批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又具有行政法学理论素养的专家队伍初步形成。

深入发展阶段(l989至今)。学术流派逐步形成,主要体现:一是行政法学从一般性研究进入到专题性研究,产生了一大批专题性研究成果;二是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中赿来赿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逐步发展成为行政法学中相对独立的一门分支学科;三是行政法学的研究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四是法学研究的深入导致了若干种学术流派的出现。

在近三十年,中国的行政法学有了重大发展,产生了许多行政法学学者,出现了大批有影响的行政法著作。特别是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标志,中国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体系。

回望百年行政法学发展脉络,夏同龢《行政法》的创始作用是非常值得珍视的。

(二)夏同龢《行政法》与中国现代行政法学比较评析

l、与现代行政法学体系上的比较评析

现代行政法学体系观点大体有两种:一种认为:我国行政法学大体由三大部分组成:(一)绪论部分。绪论从分析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概念的内涵开始,弄清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与其它法和法学学科之间的关系与区别,明确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在法律体系和法学学科中的地位。(二)总论部分。总论是行政法学原理的主要部分,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如何实施行政管理。(三)分论部分。分论是在总论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对各类具体的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作一些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从中反映出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管理法规的概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法学一般分为总论与分论两部分。总论研究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原则。行政法分论是研究各实际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方面的法律制度。但随着行政法学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各种流派纷呈,在体系上也有不小变化,如行政诉讼法已单列为重要行政法学内容。

夏同龢《行政法》的体系由绪论、总论、分论三部分组成:不同的是分别将绪论安排在上卷(总论)和下卷(分论)的前面分述。

夏同龢的《行政法》绪论阐述行政法学研究对象,以及行政法学与宪法、其它法及行政学的区别。曰:

行政法者,定行政机关之国权对于臣民宜如何行使。而行政法学即据其机关行政行为之法规,以为研究之目的。倘研究行政官厅法规范围内之行政为,而离法理上之关系,则出乎行政法学范围之外矣。故行政法学之范围,第论行政法规之法理及其效力。外此,尚有从学问上考求行政行为如何适当之余地。其余地之范围,斯属于行政学耳。

夏氏阐释了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概念,阐释了行政法学与行政法及其它学科的关系,颇有见地。

夏同龢的《行政法》上卷(总论),第一编行政及行政法共八章,其中一、二、三章论述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内容,这也是受欧美、日本行政法因素的影响,其内容:一是与现实中国的国体、政体及其权力结构形式不相符,二是现代行政法学都不将权力结构形式作为行政法学主要研究内容,故在这两点上与现代行政法学有区别。第二编行政机关、第三编行政行为的内容安排为总论内容,与现行政法学基本统一。第四编行政监督的内容在现行政法学著作中一般作为分论内容论述,但也有作为总论内容的。夏同龢的《行政法》下卷(分论)从第一编到第五编,分别就军务、外务、司法、财务、内务五方面行政意义及范围、行政机关性质、设置、职责、职能、权限、及其权力行使监督等方面进了详细的论述。夏同龢《行政法》体系影响和开启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学体系的先河。

2、与现代行政法学内容上的比较评析

夏同龢的《行政法》上卷含绪论、第一编行政及行政法、第二编行政机关、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四编行政监督。绪论:一是概述了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认为:“行政法学以求行政法规之法理为目的,行政学以论行政法规之适用当否为目的,二者虽显有差异,而又不可截然分之。”二是阐述和界定行政法是宪法的要件,认为:“行政之法规制定,使君与臣民对于行政机关各有懔懔森森之气象。”三是论述了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与区别,认为:“宪法者,定统治权之主体、客体及其作用,并其宪法上统治机关权限之法也;行政法者,关于行政行为之形式及实质,并处理机关组织权限之法也。”行政及行政法编:概述了政权分立、行政与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关系,界定了行政在政权架构中的地位,将行政分为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类型,并论述了行政法的范围和渊源。行政机关编:论述了行政官厅组织及行政官吏的任用,官吏之间的关系、官吏的权利、官吏的义务、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论述了自治公共团体的意义、种类,市町村制、郡制、府县制、地方特别自治团体、公共组织七方面内容。行政行为编:对三种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行政监督编:对三种行政监督,即命令处分取消及停止、诉愿、行政诉讼进行了分述。在诉愿这一章,对诉愿提起之要件、诉愿之事项、诉愿提起之期限、诉愿之手续、诉愿提起之效果、对于诉愿之结果都有详尽论述。还专章有关于行政诉讼的内容,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提起之要件、行政裁判之机关、行政裁判所之权限、出诉期间、行政诉讼提起之手续、行政诉讼审理之手续、行政诉讼提起之结果、行政诉讼判决之结果等。上述内容已涵盖现代行政法体系必备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与救济法三大主要内容。我国现在行政机关编制法立法方面仍是空白,而夏同龢《行政法》中有多处论述了行政机关编制立法的内容,这对于我国开展行政机关编制立法活动无疑具有很高的参考借鉴作用。

下卷含绪论、第一编军务行政、第二编外务行政、第三编司法行政、第四编财务行政、第五编内务行政。绪论:阐明总论之外必有各论,各论大都分为五部,即军务、外务、司法、财务、内务。概述了各部的重要意义。军务行政编:阐述了军务行政的意义及范围、军务勤务、军务负担等三方面的内容。外务行政编:阐述了外务行政的意义及范围、以及外务行政的种类,即外务行政机关、外务大臣、公使、领事。司法行政编:讨论了司法行政的意义,裁判的构成、裁判所内部的行政、裁判、执行等方面的内容。财政行政编: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财政行政的范围、预算、会计、国债等十个与财政相关的内容。内务行政编:详细地阐述内务行政的意义及范围、保安警察、助长行政几方面的内容。

夏同龢的《行政法》中“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等概念内容和章节至今在现代行政法著作中仍广泛使用。但现代行政法学著作内容十分丰富,多数将“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救济”或“行政诉讼制度”单独成编,使行政救济制度更加完善。内容上大都增加了“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行政仲裁、调解与信访”等许多实体内容。

夏同龢的《行政法》受历史的局限,在当时来说,法政学是以法学为主,行政管理学方面还很不成熟,在阐述行政法(学)的同时阐述行政管理是可以理解的。为了尊重原文,以供学者研究,我们在点校时尽量保持原字句及称谓,如:行政官厅(行政机关)、裁判所(法院)、官吏(官员)等,未予出校。另外,当时我国宝岛台湾被日本侵占,书中有所反映。为保持夏氏原书原貌,本次点校未加删注。

夏同龢的《行政法》虽经过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夏氏此书仍然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重大的研究价值,夏同龢《行政法》是我国法治文化中难得的宝贵财富。

六、夏同龢《行政法》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行政法学最早在欧洲的法国诞生,在传到日本和日本行政法学诞生的过程中,一批日本行政法学科带头人如清水澄等人的著作,被译成中文介绍到中国。近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始于清末的“赴日研习法政运动”。在当时的留日学生中,出现了一个关注和钻研行政法的群体,他们翻译、编译、编写了最早的一批行政法学著作。中国学者和日本学者编写、编译的行政法学著作集中于1905年后陆续面世。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夏同龢编著的《行政法》;曹履贞编译的《行政法》;织田万(日)著,清国法学研究社编译的《清国行政法》;美浓部达吉(日)著,陈崇基编译的《行政法各论》;美浓部达吉(日)著,熊范兴翻译、金保康编辑的《行政法总论》、清水澄(日)著《行政法泛论》等。上述著作和译著,无疑在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和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编着水平及质量上,以及在法政思想的推广实践上,夏同龢在中国行政法学历史上的先驱者地位是无庸置疑的。

夏同龢博采众长编着的《行政法》,是中国行政法学历史上最早诞生的行政法专著之一,是他当时引入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行政法体系、概念、原则、制度、并考查了日本法制社会,结合当时中国国情,怀着法治救国的激情而编着的,是当时内容最为丰富的行政法著作,起到了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科学大厦建立奠基的重要作用。

夏同龢虽是清朝状元,但他在这场千年未见的变局面前没有迷失方向,始终践行着自己的法政理想。他是中国近代法政的开拓者,也是行政法学的践行者,教育家,他为推动中国法政近代化作出了积极的重大贡献。

为彰显夏同龢及其《行政法》在中国行政法学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整理点校出版他的原著,不仅对我们研究中国行政法学发展史有着重大意义,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夏同龢的《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乃至法治发展史上难得的珍贵的法治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日本)清水澄着《行政法泛论》,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年五月(1913年5月)出版。

〔2〕周恭寿编(民国)《麻江县志》,台湾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

〔3〕(日本)实藤惠秀着,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

〔4〕(日本)法政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法政大学史资料第十一集》,日本法政大学发行,1988年版。

〔5〕贺跃夫《清末士大夫留学日本热透视—论政法大学中国留学生速成科》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01期。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贵州文史资料选辑》第33辑夏允仁《夏同龢传略》金培思整理,1996.12,第206-209页。

〔7〕何勤华《中国近代行政法学的诞生与成长》法制史研究·政治与法律2004年02期

〔8〕雷颐《百年前的关键时刻》政法法治2005年09期

〔9〕许康、周作武、张成伟《引进行政法(学)的一位先驱者:清光绪朝戊戌科状元夏同龢》,湖湘论坛2011年第3期138页。

〔10〕赵青、钟庆着《戊戌状元·夏同龢》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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