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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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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心论的价值内涵1

|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保罗·泰勒的生命中心论是当代环境伦理学之道义论进路的代表。然而,在价值论层面,生命中心论的立场是暧昧的。泰勒在承认价值的主体性的同时,试图通过“实体自身的善”的概念达到“道德可考量性”的客观性铺垫,后者展开为主体间一致的“固有值得”之概念的阐明。进一步地,泰勒的“实体自身的善”指向实体的“真正的善”而非其“表象的善”。以此,这种道义论式的“善”对于所有的理性主体而言是普遍必然的。虽然泰勒的价值论进路颇具匠心,但是并没能摆脱实然与应然的张力。对于泰勒的“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实体”的判据命题,本文指出,该命题并不取决于其真值性,而仅仅指向其意义性。特别地,实体是否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判断并不在于判据命题主谓间的逻辑有效性,而在于主词本身的性质。这种以内在预设规定外在期望的思路是康德式的。因此,在伦理学的功能构架上,泰勒的“固有值得”,大体只是道义论价值的一种重言,而固有值得的不可替代性也为非结果主义的个体主义道德实践提供了本体依据。以满足普遍必然性为内在要求,泰勒所谓的“最高价值”的内涵,指向的不是作为终极目的的价值,而是作为其他一切可能价值之基础的价值。然而,这种满足普遍必然性的基础“善”的本质内涵只是一切生命形式的实证解析,在其基本层面收敛于生理需求的满足,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自然主义的色彩。以此,泰勒的价值论展示了现代伦理学中事实—价值二分的困境,而关于固有值得在作为实然的“善”之外的应然维度,泰勒的阐述是不充分的。

关键词:环境伦理;善;价值;值得;自然主义

作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思潮,环境伦理学内部是不一致的。在中国,人们往往把以里根(Tom Regan)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说、以克里考特(J. Baird Callicott)或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为代表的整体环境论或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乃至以保罗·泰勒(Paul Taylor)为代表的生命中心论(biocentrism)都冠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帽子混为一谈,或褒扬,或怀疑,或贬斥,实际上它们对应的是某种程度上互相不可兼容的伦理学进路。那么,上述的褒扬、怀疑或贬斥就失去了意义,详细阐明各自的价值论就是十分必要的研究工作。同时,对于伦理学而言,犹如一切哲学层面的考量,重要的不是某个简单的结论,例如一个“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标签,而是结论背后的理论进路与逻辑关系,唯有在把握与夯实后两者的前提下,体现伦理实践精神的环境管理才向我们展开其可能的维度。在我国,相对于动物权利论或整体环境论,生命中心论的阐述非常少,而后者因其道义论传统具备严谨与完整的价值论阐明与实践体系的演绎在西方伦理学界被广泛地认同与接受。鉴于此,本文的研究中心是生命中心论的价值论进路,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相关核心概念的内涵及其逻辑性,分析了其实践维度。作为道义论体系的环境伦理学,以保罗·泰勒1为代表的生命中心论展示了作为现代伦理学主流的个体主义进路,从而有别于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如利奥波德(Aldo Leopold)2的大地伦理(the land ethic)与克里考特3的生态中心论。在理论进路上,泰勒继承了发端自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4并由凡伯格(Joel Feinberg)5与古德帕斯特(Kenneth Goodpaster)6所完善的“生命的目的中心(a teleological center of life)”的“道德可考量性(moral considerability)”。在泰勒7看来,一个完整的伦理体系由互为支撑的三部分组成:核心态度、信念系统与实践原则(好的德性标准与对的行为规则)。其中,基于实证认知基础的信念系统给予核心态度价值层面的合理性与必然性,而实践原则是核心态度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这种结构既适用于人类伦理学(human ethics),也适用于环境伦理学。8这里,核心态度,即尊重自然的态度(the attitude of respect for nature),对应的是其环境伦理学的价值论部分,也是本文的考察中心。

一、“固有值得”

区别于其他的环境伦理学,生命中心论的基石在于“固有值得(inherent worth)”9。在泰勒1看来,实体具有“固有值得”是该实体属于道德受体(moral patient)的充分条件。那么,什么是“固有值得”呢?在泰勒2那里,“固有值得”以隐命题的方式定义:“说这么一个实体X具有固有值得亦即进行下述断言:一种实现X的善的事务的状况比一种没有实现它的善(或没有实现到相同的程度)的事务的仅此相异的状况更好,(a)无关X被某人类估值者内在地或工具地估值,以及(b)无关X在事实上有助于促进一个意识存在者的目的或者促进实现某个其他存在者的善,无论是人还是非人,有意识者还是无意识者。”

可见,泰勒以“X具有独立于它者赋值或效用的自身的善(good)”作为“X具有固有值得”的等价命题。以此,所有道德主体(moral agent)对于所有道德受体具有道德层面上的“首要义务(prima facie duty)”,即不损害道德受体自身的善。进而,泰勒3认为所有动物与植物都具有固有值得。与技能(merits)不同,后者作为程度量在不同的技能者中是变化的,固有值得的所有具有者(所有生命体)具有相同的固有值得,不存在多或少(强或弱)的比较性。4可见,这种固有值得的同等性的基础在于一切生命体对于其基础的真正的善在同等意义上的拥有性。

在泰勒5看来,尊重自然的内涵即是承认非人实体的固有值得,后者是独立于它们之于他者(人类)的潜在效用性的:“一个对地球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诸个体生物,物种—种群,以及生物群落采取尊重态度的人将这些实体以及诸实体的集合视为具有固有值得,在此意义上,它们的价值或值得并不依赖于它们在促进人类目的(或者任何其他物种的目的)方面的有用性的赋值。当这样的一种态度被一个人采纳为他的终极道德态度时,我将说此人对自然怀有尊敬。”6

在泰勒7看来,尊重自然的伦理态度是终极的:与该态度不相容的非道德性的人类实践的正当性是需要证明的(prima facie unjustified)。在尊重自然的态度的指导下,人类之于自然的干涉应该基于自然(动物与植物)本身的利益。以此,一种视自然为资源库存的剥削态度(the exploitative attitude)是与尊重自然截然相反的态度。1具体地,对于固有值得的所有拥有者而言2:(1)每一个都应当给予同等的伦理考虑;(2)每一个都不能被作为满足它者目的的一种方式来对待;(3)每一个的善都应当作为一个终极目的(ultimate end);(4)道德主体对每一个负有尊重的义务。可见,这种尊重自然的内涵不是“评估尊重(appraisal respect)”(以某方面的出众为指向),而是“认可尊重(recognition respect)”,后者以自身的善的认可作为固有值得认可的充分条件。3可见,泰勒的价值论逻辑是,尊重自然的内涵在于固有值得的承认,而固有值得的承认在于实体(entity)自身的善的判断。区别于主观意义上的“善”的判断,泰勒需要阐明实体自身善的判断的普遍必然性,从而满足作为伦理学基础的必要条件。

二、实体自身的善

在泰勒4看来,实体(entity)自身的善(good)指向的是对于实体而言好的(good)或者坏的(bad)条件:“如果我们可以说,正确地或者错误地,某事物对于一个实体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而并不涉及其他实体,那么该实体具有其自身的善。”这里,整个命题涉及两个判断:作为“条件”的判断,即“某事物对于一个实体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而并不涉及其他实体”;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该实体具有其自身的善”。去掉“而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条件”,条件判断可以重述为:“某事物对于一个实体自身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这里,泰勒似乎区分了判断的成立性与判断的意义性。其中,“正确地或者错误地(truly or falsely)”,仅仅指向条件判断的成立性,而无关条件判断的意义性,后者可以还原为主词(即该实体)自身的性质的判断,即“该实体自身具有好的或者坏的状态”。

具体地,泰勒的命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情形一:我们命题,一株生长在原始森林中的树X1具有其自身的善,因存在对它自身而言好的(good)或者坏的(bad)条件C1——年雨量1000毫米。这里,作为条件的判断(即C1对于X1自身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X1具有其自身的善)是逻辑一致的。此时,条件判断是成立的,并有效地支持结果判断的成立,因此整个命题是正确的(true),同时,条件判断也是有意义的,因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是成立的(即X1自身具有好的或者坏的状态)。情形二:我们命题,X1具有其自身的善,因存在对它自身而言好的或者坏的条件C2——正东方向5公里处的一块半径为5毫米的鹅卵石。这里,作为条件的判断(即C2对于X1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X1具有其自身的善)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因为条件判断并不成立。此时,整个命题是错误的(false)。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条件判断没有意义,因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也是成立的(即X1自身具有好的或者坏的状态)。特别地,条件判断有意义或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成立意味着,结果判断(即X1具有其自身的善)在其他可能的条件判断(如C1)成立的前提下是依然可以成立的。情形三:我们命题,一块石头X2具有其自身的善,因存在对它自身而言好的或者坏的条件C2。这里,作为条件的判断(即C2对于X2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与作为结果的判断(即X2具有其自身的善)逻辑上是不一致的,因为条件判断并不成立。此时,整个命题是错误的(false)。同时,条件判断没有意义,因主词自身的性质判断不成立,我们找不到这样的条件(C1、C2 ……或Cn)使得该条件判断(即C1、C2……或Cn对于X2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成立。

可见,在泰勒看来,判断的成立性并不规定判断的意义性。然而,以逻辑简约性而言,“意义性”似乎是很累赘的标签。以三段论模式,我们可以将条件判断分解为:(大前提)实体X是否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存在某条件集合(C1、C2……Cn),其中任何一个元素对于X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小前提)条件C是否属于该条件集合;(结论)条件C是否对于实体X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可见,情形一的条件判断的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成立;情形二的条件判断的大前提成立而小前提不成立;情形三的条件判断的大前提不成立。以此,泰勒所谓的“正确地或者错误地”条件判断,是针对小前提的成立与否而言的,而条件判断的意义性仅仅在于大前提的成立与否。去掉容易引起歧义的“正确地或者错误地”,我们可以将泰勒的条件判断更为明晰地还原为上述大前提,即实体X具有这样的性质,存在某条件集合(C1、C2……Cn),其中任何一个元素对于X而言是好的或者坏的。这一还原的条件判断,即是泰勒的条件判断的意义性的内涵。于是,我们从对实体的外部条件的关注转向对于实体自身的状态的关注。

为了达到主体间对于实体自身的善的一致性认知,泰勒1在论述人类生活时区分了“表象的善(apparent good)”与“真正的善(true good)”,前者是主体赋予的,而后者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人的表象的善是任何他所赋值的东西,因为他相信这个东西将有助于他的善的实现。一个人的真正的善是任何在事实上促进他的善的实现的东西。”以此,主观认为的表象的善与客观存在的真正的善并不一定是重合的。2例如,于人而言,个人追求的具体的各自认为理想的生活方式是各自表象的善,而活着本身是真正的善。进而,泰勒1区别了“个人价值(human values)”与“人类价值(the Human Good)”,前者是人们主观赋值的,而后者是“客观性”的价值概念。可见,定冠词(the)的有无表明:个人价值是不定的(因人而异),而人类价值是确定的(主体间一致),即泰勒“客观性”的内涵。那么,什么是确定的“人类之善(the Human Good)”呢?泰勒2间接地回答了:“它是这样的一种生活:如果一个人是充分地理性的、自治的与启明的,那么他将赋予它最高的价值。”显然,该假言命题暗示了“人类之善”不一定被所有主体认识或主观赋值,它的被赋值的有效性,亦即作为演绎“应该”的充足理由的前提条件是赋值主体的充分理性、自治与启明:“以此,[一个人的]值得被欲望的[东西]并不是事实上被欲望的[东西],而是一个人具有好的理性去欲望的东西。”3可见,这种将“应该”的考量架构在充分理性而非感官基础上的进路是康德式的。

三、价值的道义论意味

宽泛而言,任何存在对于我们都呈现某种“善或好(good)”,并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规范我们的行为。譬如,清净的空气对于我们来说具有健康及审美层面的“好”,因此,我们规范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来尽量改善空气质量。又如,惨痛的历史对于我们来说具有社会实践层面的“好”,因此,我们以史为鉴以避免重蹈覆辙。甚至天花病毒(这里暂且不论病毒作为生命体的意味)对于我们来说也具有科研层面的“好”,因此,最后的冷冻样本被保存至今。但在内涵与外延上,这些“好”与泰勒所关注的“好”是不同的:(1)在本体层面,前者的性质是基于伦理主体而言的,而后者(无关其他)彰显了自身的“好”的性质;(2)在实践层面,前者被目的性地服务于伦理主体,而后者,作为自身的目的,要求伦理主体的无关其他对象(包括主体)的独立考量。可以发现,这种“好”与传统的内在价值的内涵特征,即以自身为目的的独立性,颇有共通处。并且,以具有这样的“好”的实体,作为“固有值得”所有者的判断依据,又对应着传统伦理学中以具有某一(潜在)特性(如理性或感觉),作为内在价值所有者的判断依据。因此,在伦理学的功能构架上,泰勒所谓的“固有值得”,大体只是内在价值的一种重言(tautology)。这里, 泰勒使用固有值得(而非传统的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似乎出于两方面的考虑:(1)在字面上规避了事实—价值二元论的尴尬而为“值得(worth)”,而非价值(value),谋得普遍必然性;(2)相比价值(value),值得(worth)一词蕴含了更多的规范性意味(如 be worth doing),从而在字面上更为自然地衔接了实践原则。

进一步地,作为康德伦理学的衍生,泰勒使用具有个体尊严(dignity)意味的inherent worth而非具有可替代性意味的value,也有学统上的一致性的考量。康德的道义论色彩对于泰勒的环境伦理学的系统构架的影响是显著的。这一点,泰勒1本人也明确强调过。在康德2那里,“内在值得(innern Werth)”与“相对值得(relativen Werth)”的区别的核心,在于前者内含着尊严(Würde),因而是不可被估价(Preis)而被替代的:“在目的王国里每一事物具有价格 [Preis] 或者尊严 [Würde]。任何有某一价格的事物可以被某个其他等值的事物所代替;另一方面,任何高于所有价格因而不具有等值物的事物则具有一种尊严 ……后者构成了任何事物可以成为目的本身的充分条件,该事物不仅仅具有一种相对值得[einen relativen Werth],即价格,更具有一种内在值得[einen innern Werth],即尊严。”

这里,康德区分“innern Werth”与“relativen Werth”的一个推论是伦理的最终基础在于不可替代性的前者而不是可替代性的后者。在不可替代性的意义上,“innern Werth”的价值意味不单单是内在的,而且是绝对的(absolute worth),这与英文中的“intrinsic worth”的意味不尽相同,后者往往指向“内在的好(intrinsic good)”或“自然的好(natural good)”3。可见,康德伦理学的道德本体的一个特征是不可替代性。以此,道义论必然走向非结果主义的伦理学,从而与经典意义上的功利论划清了界限。相比“intrinsic worth”、“intrinsic value”或者“inherent value”,泰勒使用“inherent worth”概念,后者强调了作为每一个伦理受体的个体尊严的不可替代性,这自然地与泰勒尊重自然(个体生命)的态度更为契合。

四、实然与应然的张力

按照泰勒把实践原则作为核心态度的具体体现的思路4,固有值得,作为态度的核心内涵即态度的价值之维5,显然已超越描述性的事实范畴而具有规范性的意味。在泰勒6看来,尊重自然的态度,要求行为的出发点基于“野生生命体的善(good)的考量与关心”。1并且,在泰勒的表述中,判断“实体具有固有值得”与判断“实体具有自身的善”两者似乎是等价的。但是,泰勒本人并不乐意看到这种等价性,并一再强调实体的“善”逻辑上是独立于实体的“固有值得” 2,因前者是一个事实陈述,而后者是一个价值陈述3。在泰勒4看来,规范意味必然在实证科学的视域之外获得其可能的基础,例如如何满足一种生物需求(如生存与繁殖)是实证问题,而是否应该满足该需求则是伦理问题,后者展示了伦理主体的实践自由。

与一般的“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intrinsic value或inherent value)”用词不同,泰勒使用“固有值得(inherent worth)”一词以表征其伦理对象的道德可考量性。对于泰勒而言,这三种价值的内涵是不同的5:内在价值的对象是一种可以被主体经历的事件或条件,这种对象因其本身而使主体感到欣悦(enjoyableness);固有价值的对象则是一种可以召唤主体保护的客体(包括生命体),这种召唤不是基于功利性,而是基于美、历史意义的重要性或文化的显赫性。虽然泰勒对于内在价值与固有价值的定义有别于其传统意义上的使用,在突出前者的过程性与后者的非功利性的同时,泰勒6强调了两者共同的主体依赖性:value必须被意识主体所主观赋值(subjective valuings of conscious beings)。在这一点上,泰勒的立场与传统是一致的。这里反映了现代伦理学的困境,伦理原则所要求的客观性即普遍必然性与价值的主观依赖性之间的张力,而主观性的多元特征很难避免伦理学走向相对主义。泰勒以worth而非value作为道德可考量性的依据,在承认value的主观依赖性的同时作了精心的划界,为客观的伦理基础的铺垫预留了语义空间。

那么,固有值得与善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固有值得又如何获得应然层面的普遍必然性呢?对此,泰勒并没有进一步剖析。这里,泰勒在继承休谟的事实—价值二元论传统的同时,希望通过“客观”的“善”的铺垫而获得环境伦理的本体基础的进路似乎存在着张力:作为价值的伦理本体基础很难完全还原为事实层面的认知,而后者在逻辑上也无法指向实践的必然性。换言之,泰勒所谓的“固有值得(inherent worth)”,究竟是“价值”还是“事实”?若是前者,如何与实然意义上的善相联系(又相区别)而获得他所宣称的客观性?若是后者,又如何必然地具有应然的指向性?泰勒之固有值得概念的构建,折射了作为伦理学基石的价值内涵之本体层面的主观性与实践层面的客观性之间的张力。在评价泰勒的价值论时,克里考特1指出:“它是难以理解的,因为泰勒把‘固有值得的概念’ 从(1) ‘存在者的善的概念’以及从(2) ‘内在价值’与‘固有价值’的概念中区别开来,他承认后两者是由赋值主体所归因(赋予)的。通过第一项区别以避免自然主义谬误之斯库拉与第二项区别以避免主观性之卡律布狄斯,他滑向了不可测寻的深渊。”

可见,对于泰勒关于固有值得概念的阐述,克里考特是不满意的。应该说,对于“固有值得”在作为实然的“善”之外的应然可能,泰勒的阐述是不充分的。

五、应然的实证意味

与康德以普遍法则奠基的伦理学不同,泰勒的“充分理性、自治与启明的主体”的欲望或他所认为的“最高价值(supreme value)”面临着主体间的不一致的可能。例如,一位天体物理学家可能将“暗物质”的确证视为人生中具有“最高价值”的追求,而对于恐龙到底是变温动物还是恒温动物并不关心,而且后一个问题的探索对于一个并不在意“暗物质”存在与否的古生物学家而言可能是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追求。这里,我们看不到充分的“理性、自治与启明” 能在该天体物理学家与该古生物学家间在“最高价值”的认识上取得一致的可能性。退一步而言,假设泰勒所指的“充分理性、自治与启明的主体”是理想状态,那么,我们似乎缺乏足够的理由否认:实证认知水平可以作为“理性、自治与启明”的一个衡量维度。以经验历史而言,在肯定实证认识水平总体呈现增进趋势的前提下,我们不得不承认,“最高价值”在主体间不断地多元化的事实。这里,我们似乎同样缺乏足够的理由认为:历史的趋势将改变方向,即“最高价值”在主体间将不断地收敛于一致。因此,以理想状态来解释“充分理性、自治与启明的主体”也是无法达到“最高价值”在主体间的一致性的。为确保其伦理体系的自洽,我们不得不认为,泰勒所谓的最高(supreme)价值的内涵,指向的不是作为终极目的的价值,而是作为一切其他价值可能之基础的核心价值,后者,在一个“理性、自治与启明”的主体看来,在所有伦理主体乃至伦理受体间是一致的。

以满足“理性、自治与启明”的主体间一致性而言,“理性”与“启明”的方法与内容似乎仅仅局限于实证层面,即可以满足主体间一致性的实体的“好”与“坏”的可能状态(作为具有自身的善的实体的判据)对应的只是实体的可实证属性。如果我们把泰勒的逻辑链给补全,那么,实体的这种可实证的“好”与“坏”的属性唯有对于生命的存在(being)状态而言才有意义,即生理需求的满足程度,后者构成了实体自身的善的内涵。以满足伦理主体间一致性的内在要求,泰勒的环境伦理本体的关注中心,只是作为基础的真正的善,而非高级层面的表象的善。以此,泰勒所谓的实体自身的客观性的真正的善,在最基础的层面上是延续其自身生命。在这样的语境下,泰勒以“福利(well⁃being)”作为善(good)的同义词。1当然,这里的“well”,在基础层面指向生理需求的满足程度或生理机能的运作。可见,这种实证意义上对于所有生命形式的把握,在生命中心论看来,是唯一可以支持伦理学之普遍必然性的最稳定基础。这暴露了泰勒所极欲回避的披着应然“外衣”的实然判断。

在实证的“善”的层面,我们不难理解泰勒的个体主义立场:所有的生命体(动物与植物)都具有自身的善,因为我们可以从它们的立场上判断对于它们自身而言的善2,后者获得了(对于所有且只有生命体而言的)普遍性意义上的客观性,即主体间的一致性在实证层面获得了充分的保证。进而,在泰勒3看来,整体(如物种、生态系统)不具有自身的善,因它们本身并不能成为受益者或受害者。例如,我们可以理解一个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但物种本身是什么呢?在泰勒4看来,“物种”在分子层面如遗传信息所定义的一般是不变的,自然也谈不上受益与受害的可能。可见,对“物种”的此种定义也是实证式的。因此,“物种”仅仅是一个“类名(class name)”,并不具有自身的善,而所谓整体的善只是整体所包含的所有生命个体(可受益者或可受害者)的自身之善的统计平均罢了。5我们可以说,在实证层面,受益或受害的对象只可能是个体,而“实体成为受益者或受害者”与“实体具有好的与坏的状态”显然是等价的。可见,虽然泰勒肯定了事实—价值二分,他的价值论进路的本质带有实证式的自然主义色彩:他在维护“价值”的主体性的同时,将其“客观性”或曰主体间性建构在实证意义的生命形式的认知判断上。然而,这种作为伦理基础的“价值”并不能摆脱泰勒所欲与之划清界限的“事实”的引力。在生命中心论的实证视域下,以“整体”为目的的实践策略并不具备伦理意味,只是管理学向伦理学的不恰当“读入”。

[作者简介:孙亚君,哲学博士(多伦多大学地理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

(责任编辑 张月红)

Abstract:The biocentrism of Paul Taylor is the representative deontological approach of 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ethics. At the axiological level, however, the standpoint of biocentrism is ambiguous. Acknowledging the subjectivity of valuing, based upon the concept of “an entitys own benevolence”, Taylor attempts to pave the way for the “moral considerability” of inter⁃subjectivity, which develops into an elucidation of the inter⁃subjective uniformity in the concept of “inherent worth”. Further, Taylors “an entitys own benevolence” refers to ones benevolence in the true sense rather than in appearance; thereby, this “benevolence” of deontological sense is universal and inevitable to all rational beings. Taylors axiological approach, despite its originality, does not get rid of the tension between “be” and “ought to be”. With respect to the proposition for judging “an entity that has its own benevolence”, this thesis demonstrates that the proposition refers to its meaningfulness instead of its true value. In particular, the judgment whether or not an entity has its own benevolenc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logical validity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predicate of the proposition, but by the intrinsic properties of the subject itself. This paradigm of internal presupposition determining external expectation is Kantian. Therefore, in terms of theoretical function of ethics, Taylors inherent worth is a kind of tautology of deontological axiology, and the irreplaceability of inherent worth provides an ontological basis for the nonconsequentialist and individualistic moral practice. With the universal inevitability as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the connotation of “supreme value” termed by Taylor, refers not to the value as the ultimate goal, but to the value that constitutes a basis for any other possible values. The essential connotation of the basic “benevolence”, which is universally inevitable, however, focuses only on an empirical interpretation of all life forms, converging on satisfaction of physiological needs at the basic level, and thus it inherently bears naturalistic characteristics. In conclusion, Taylors axiology displays the quagmire of the fact⁃value dichotomy in contemporary ethics, and the prescriptive dimension of inherent worth, in addition to its descriptive “benevolence”, needs to be elaborated further.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ethics; benevolence; value; worth; natu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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